洪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公示时间:2020年04月30日-05月29日(20个工作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洪州大道116号。项目改建业务用房和实验室用房,以及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本项目不对疾控中心已开展的检验检测内容进行变更,仅在房屋布局和污染物处理上进行改造。开展的项目有:从业人员体检、微生物检测、疾病检测和理化检测。
二、环保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生活污水、水浴加热废水和后期清洗废水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站,废水经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采用A2O工艺)和投药消毒后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洪雅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青衣江。
(二)废气
①酸性废气:酸性废气经通风柜或生物安全柜收集后通过排气管道引至楼顶由废气净化塔(喷淋+活性炭吸附+20m排气筒)处理后排放。
②有机废气:该类实验均在通风柜或生物安全柜中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排气管道引至楼顶由废气净化塔(喷淋+活性炭吸附+20m排气筒)处理后排放。
③燃烧废气:项目理化检测过程中燃料为清洁燃料(乙炔、氢气等),燃烧废气通过仪器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后引至楼顶废气净化塔(喷淋+活性炭吸附+20m排气筒)处理后排放。
④柴油发电机尾气:柴油发电机房内,仅在断电时临时使用。柴油发电机尾气经自带的尾气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
⑤污水处理系统臭气:污水处理系统加盖地埋设置,臭气通过排气管道引至楼顶由废气净化塔(喷淋+活性炭吸附+20m排气筒)处理后排放。
(三)噪声
空调外机、离心风机、废气净化塔、柴油发电机及实验设备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对其采取了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处理措施。
(四)固废
项目废活性炭产生量较小(约0.1t/a),目前收集暂存,达一定量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收集桶分别存放,做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识别标志,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并定期移交给洪雅县第二人民医院转运处理。
生活垃圾通过分类收集,可回收物交由废品收购站回收再利用,不可利用部分袋装收集后由城市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城市垃圾填埋场。项目产生的未沾有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材料、清洗过的废试剂瓶等,分类收集后交由废品收购站回收再利用。
三、监测结果
根据《洪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公海娱乐验字(2020)第009号),企业主体工程正常生产,环保设施正常运转,验收监测结论如下:
(一)废气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实验室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氯化氢、氮氧化物指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指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51/2377-2017)表3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有组织排放废气氨、硫化氢指标排放速率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
(二)废水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区废水总排口pH值范围、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指标排放浓度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要求,氨氮指标排放浓度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
(三)噪声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监测点位昼间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文档和环保机构情况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较健全,具有环保工作人员,环保资料基本齐全。
五、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洪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方式:13990307911(伍先生)
验收监测单位:四川省公海娱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8-38566688(冯先生)
附件:洪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建项目-公示